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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外立面存安全隐患怎么办?谁来负责如何维护?广州正征求意见

维修建筑物外立面可列支物业专项资金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13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赵燕华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建筑物外墙脱落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相关安全管理机制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近日,广州市住建局拟定了《广州市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有两项规定值得关注:建筑物所有权人、代管人或使用权人为安全管理人;楼体外立面存危险,可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征得业主同意。

  

  明确了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

  

  根据暂行办法,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与屋顶构架的抹灰层、饰面层等。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执行,石材幕墙、金属幕墙等参照玻璃幕墙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即是结合《民法典》的施行,明确了安全责任人和各方主体责任,划清了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的法律责任界线。

  其中,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产权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权人是安全责任人;公有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是安全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对有脱落、残损、空鼓等安全隐患的外立面,应当及时维修。

  

  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

  

  如何对房屋进行专业判断?暂行办法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建筑物外立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外立面脱落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物外立面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行办法提出,建筑物外立面应当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前由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外立面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治,质保期可按施工合同的约定顺延。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安全责任人可以每5年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暂行办法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网格员巡查、安全隐患整治、安全抽查、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也做了相应安排。

  

  可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护

  

  暂行办法提出,由街镇负责开展建筑物外立面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督促安全责任人或管理单位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鉴定和安全隐患整治等。

  如果建筑物外立面出现墙面大面积空鼓、异常变形、脱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等情形,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或检测。

  维修资金由谁出?根据暂行办法,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治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保修期满后的鉴定、检测、维修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征得业主同意;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各街镇、居委出面协调各业主筹集资金,指引安全责任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链接

  

  11月21日前,市民可登录市住建局官网(http://zfcj.gz.gov.cn)获得暂行办法全文并反馈意见。其中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10032)或电子邮件(xupo@gz.gov.cn)形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