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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让反家暴“避风港”不再遇冷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27日        版次:A10G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斯涵涵

  □斯涵涵

  

  11年来,南京反家暴庇护中心总共入住2人;北京顺义,三年仅接收2例庇护救助案例;上海市两家庇护所7年服务对象合计19人……作为反家暴救助中的重要一环,庇护所可以给受暴女性一个临时栖身之地,让她们暂时脱离暴力环境,然而,自1995年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成立至今,站点多、知晓率低、庇护少成为普遍现象。(11月25日新京报)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改变了以往反家暴规范散见于多个部门法的局面,当年有存废争议的庇护所在反家暴法中被明确设立。近年来,反家暴常成为热议话题。但数年间,走入庇护中心寻求帮助的妇女数量甚少,甚至有的庇护中心无人前来,门可罗雀。一热一冷,凸显反家暴法出台到真正“落地”尚有不短距离。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目前,庇护所的主要模式是以妇联为核心,民政部门、医院、司法机构联合构成。因为立法上没有就庇护所设置具体申请条件、具体申请程序,以及不履职的法律后果,所以没有履职积极性,也由于人员编制受困、经费有限、缺乏专业人员,各部门间便出现了相互推诿、踢皮球现象。

  2016年一份上海市的调研报告显示,仅13.7%的民众表示听说过庇护所,说明相关宣传不足,一些人对庇护中心不了解,遇到困难不懂得来寻找帮助。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落后思想束缚一些民众及部门,家暴受害人也常常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和“他会改好”等消极观念一忍再忍,使得中国的家庭暴力几乎成为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内部犯罪行为,各类家庭悲剧不断上演。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是维护权益、反对家暴的利器。其中,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均为亮点,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界限,凸显了对妇女及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然而,反家暴法没有明确界定庇护所的设置标准、工作原则、申请庇护条件、脱离庇护条件、庇护期限、日常管理等,庇护所在设置、使用上都缺乏规范,国内各类庇护所提供的服务普遍有限,如果不能把庇护所的功能从单纯“救助”提升为“赋权”,则难有发展空间。这也是庇护所遇冷的重要因素。

  此外,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一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家庭暴力界定、举证责任、受害人救济、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建设庇护所等等方面,该法案还有待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细化和完善。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要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信条”, 落实反家暴法须“庇护所”内外发力。首先国家要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意见、细则、司法解释等,就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作出规定,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强制报告工作,可使各部门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其次,要加大反家暴及庇护所的法律宣传教育,让遭受家暴的弱势群体知晓相应法规,知晓反家暴庇护所的设施、功能,使其在痛苦彷徨中得到身体安置和精神庇护,免除其后顾之忧,鼓励其果断说不的勇气。

  其三,必须强化专业化队伍建设,司法部门妥善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有效打击涉家庭暴力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妇联、民政等部门要开展庇护所规范建设,让家暴受害者能真正在庇护所获得容身之地。庇护所还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动,在受害者入住期间提供一些基本的职业培训或心理建设、法律援助,赋权受害者,协助其就业或走诉讼程序,帮助受家暴者提升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脱离家暴的阴影。

  全社会共同发力,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庇护屏障,庇护所才能真正成为受家暴者的“避风港”,切实起到反对家暴、庇护弱者、维护法治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