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7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机制。补充安排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针对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内地与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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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签署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28日
版次:A01G
栏目:新闻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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