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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人事档案也“不翼而飞”

儿子如何“破解”继承难题?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2月09日        版次:A05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    作者:董柳、王楠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何思明

  

  父亲人事档案“不翼而飞”,儿子因此继承无门?近期,广州市民林先生来到广州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原来,林父有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他生前与妻子及5个子女口头协商后,决定将房子留给林先生,但未立下遗嘱。林父去世后,林先生便希望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

  当林先生来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要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而林父生前单位告知林先生,由于年代久远,林父的档案早已不见,无法出具证明。那么,林先生是否会因为无法确认合法继承人范围,而不能继承房产?

  经公证员查阅林父户籍底册发现,该底册是以林父为户主,记载妻子和4个子女的身份信息,但没有记载林父的父母和林先生的一个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因结婚将户口迁出的姐姐的情况。

  由于户籍底册不能完整反映林父的家庭关系,公证员向知晓林先生家庭情况的邻居进行了核实。林先生有一位老邻居90岁,精神矍铄,公证员单独和他进行交谈。老邻居说,他认识林父五十多年,常有来往。林先生的祖父母在解放初去世(先于林父去世)。

  根据林先生提供的线索,公证员到其大姐所在单位核实档案,确认林大姐的较早年份履历表中家庭成员确实是林父、林母和五兄弟姐妹。

  经依法核查,林父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基本确定。在林父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配偶和其余四位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的基础上,广州公证处为林先生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帮助林先生顺利实现房屋继承权。

  

  民法典:明确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市民办理继承手续,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是有法律依据的。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