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各界普遍关心的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问题入手,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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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有问题 平台要担责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2月10日
版次:A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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