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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明年2月1日施行

机构须持牌人员须持证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2月15日        版次:A06G    栏目:百事通    作者:程行欢

  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行欢报道:14日,银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这也从根本上厘清了只要通过网络销售就是互联网保险的误区。除了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该《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并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同时规范了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

  “持牌经营”是此次强调的核心要素之一。《办法》规定,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是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包括了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则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对此给予了认可,但同时强化了这些从业人员必须有其所属的保险机构负主体责任。在宣传时,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同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此外还要求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政策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