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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你情我愿”:用法律破解坑应聘者的套路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1月14日        版次:A07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马涤明

  □马涤明

  

  去年,广东肇庆陈先生来到广东中山应聘某互联网公司的配送员,到横栏三沙站点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1月13日深圳新闻网)

  入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就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这是常识。人社部2020年7月6日曾再次重申: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不给配送员买社保不合法,该互联网公司的三沙站点也是心知肚明,所以才想出了“自愿放弃”的套路应对。这个套路设计得还挺深:发布招聘信息时不说,等到应聘者已经完成了先期投入——才摊牌。为了不损失工装、车辆上的投入,应聘者即便发现实际待遇与招聘信息有出入,也只得“自愿放弃”社保而取得入职机会。

  据记者了解,应聘者陈先生属于该互联网公司的“众包型”骑手,而关于“众包骑手”与“全职骑手”的雇用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等问题,目前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也是制度层面亟需明确的问题。但有一个问题却无需争议: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关系,“自愿放弃社保”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劳动者真的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也不可以接受这种“你情我愿”,而必须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一系列待遇的权利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以所谓“提高工资弥补社保”,也是不合法的。社保就是社保、工资就是工资,二者间不存在“替代”或“包含”的概念。现实中,这种偷换概念规避社保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以至于不少对法律了解不够的劳动者被蒙骗,认为这种操作合情合理。正因如此,劳动执法部门有必要针对典型的侵害劳动者社保权益事件严厉查处,以产生警示和普法效应。

  据报道,针对骑手“自愿放弃社保”一事,该互联网公司表示,会督促配送服务商跟骑手进一步沟通。该互联网公司的态度是积极的,配送站点若能纠正不合法的“你情我愿”当然最好,但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私了,劳动执法部门仍有必要介入,以严格执法破解“套路应聘者”的问题。

  再有,作为基本劳工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送车辆、工装等,该不该由应聘者自备,监管上也应给出明确说法。事实上,不管是“全职”还是“众包”,骑手都不是自主经营,而是给平台、给配送站点打工;何况,工装和电动车上清晰印着的“某某外卖”——对应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让应聘者未入职先投入的先决性入职条件,恰好为之后的“自愿放弃社保”等套路挖好了坑。那么,这种应聘者自备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的入职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公平,监管层面亦该有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