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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怎样防范对方转移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能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1月20日        版次:A06G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    作者:董柳、王楠、彭贺超、梁佩雯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彭贺超 梁佩雯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江门的王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刘女士便辞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王先生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在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长时间缺乏沟通和陪伴,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21年,王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并承诺刘女士,如果她同意离婚,他愿意将更多财产留给刘女士。刘女士打算接受丈夫的提议,于是双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官告知他们,2021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让刘女士产生了顾虑:万一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不顾口头承诺,私自将财产转出,自己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于是,刘女士来到江门市五邑公证处诉说了自己的烦恼。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如果她希望避免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将财产转移,可以选择在这期间按照双方财产分割的意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等冷静期过后,双方再按照公证内容签署离婚协议。

  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刘女士回家与丈夫进行商议,最终决定在离婚前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首先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隔阂,积极挽救即将破裂的婚姻。当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难以维系时,公证员就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的问题予以调解。

  出具公证书后,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和王先生,涉及未成子女的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担负、探视等问题,双方可以选择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再向公证处申请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民法典:离婚须经历30天“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通过在“离婚冷静期”内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