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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1月21日        版次:A05    栏目:    作者: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针对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检法或可干预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法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为此,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入学严重影响教育公平。针对社会关切,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对现行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提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修正草案对上述法条进行了完善,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