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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鸿明工作近12年来,在办案中诠释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办案追求“无讼”境界——

群众的认可是更高的荣誉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2月06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董柳、梁艳华

     周鸿明法官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梁艳华

  

  从2009年周鸿明进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近12年里,他的身份不断在变:从书记员开始,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如今的一级法官。但不变的却是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初心——为每一个案件倾注公平正义的阳光。

  他的审判经历生动诠释“为民司法”的理念。他始终认为,司法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从审判实践中提炼社会治理经验,同时也是“从有到无”的运动,为诉讼巧做减法,臻于“无讼”的境界。

  而贯穿其中的正是司法为民的理念。

  

  明察秋毫,通过裁判否定滥用诉权行为

  

  独立办案不久,周鸿明法官就受理了一起邓某某起诉广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

  原告邓某某在起诉时,主张2013年10月、2001年10月的临迁补助费及逾期回迁补助费(该案仅主张10%,还有60%另案主张)及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止、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的上述临迁费的逾期付款补偿金等。主张的时间段零散、没有规律。

  在查阅了与其有关的案件后,周鸿明发现邓某某在约10年间就一套房屋的回迁权利已经起诉了100多件案,近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均是将相关拆迁费用进行分拆并分别起诉,且部分诉讼请求有重复诉讼。因诉讼请求拆分得过于零碎,造成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大量的重复劳动,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经过开庭审理,周鸿明了解到原告邓某某拆分诉请起诉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宣泄对之前拆迁判决和执行的不满,但这不能成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理由。经考虑再三,他在邓某某的诉讼案件中,首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裁定书中写到“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但也禁止滥用诉权的行为”,认定这种将本可以集中的诉讼标的进行不合理地过细拆分的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最终驳回了原告邓某某的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这不仅减少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多做一点,从源头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2021年1月,越秀区白云路某小区扰攘了三年多的物业服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一方当事人是越秀区白云路某小区的业委会与其重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另一方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及旧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因物业服务、业主自治等问题互相诉讼多年,如今本来势不两立的两方,终于能坐下来协商,并达成和解。

  原来,自2016年至今,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纠纷就高达1309件,尚未包括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物权保护纠纷等案件,可以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业委会基于业主大会决议行使自治权,向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产权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开发商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投票不符合法定程序,质疑其合法性,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

  周鸿明从办理该小区第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始,就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消弭双方矛盾,还小区居民安居乐业的环境。2020年6月1日,随着法槌敲响,该案宣判完毕,但周鸿明并不满足于“案结”,他还在追求“事了”。于是,他将双方当事人留了下来,在法庭里仔细询问和记录了双方对本次判决的意见,尽可能深入地了解矛盾的根源以及目前困境。

  此后,他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从法律和现实出发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业主撤销权纠纷的成因,尽量缩小彼此的差距,减少分歧。周鸿明法官认为,居民自治是法律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模式,应当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规范选举程序,同时开发商应当支持业主大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只有双方的良性互动才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从这种思路出发,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最后,业委会和房地产公司达成了“一揽子”和解方案,今年已立案的500多起案件,原告也全部申请了撤诉,结束了双方长期对立的局面,促成小区业主们尽快回归到正常生活。

  从群众的需求出发,自己辛苦一点、工作多做一点,真正把矛盾消解在诉讼前,这是周鸿明法官所追求的无讼境界。

  

  迎难而上,牵头化解系列群体性纠纷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到小区的物业服务纠纷,再到商场的租赁纠纷等房地产案件,常常涉及到重大民生问题,有时同类型的案件涉诉人数众多,如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周鸿明法官在收到庭里的系列案件时,能够敢于担当,迎难而上,牵头了“黄金广场”“还绿于民”“名盛广场”等系列案件,妥善处理了纠纷,起到了示范作用。

  如在越秀公园“还绿于民”系列案中,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对镇南路2号附近的由其管理、出租的房屋进行清查整治,因部分房屋涉及的解除租赁关系、搬迁等纠纷无法调和,房屋安全管理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周鸿明受理了这批案后,立即和助理前往涉案场地现场查看,对于房屋地址、居住信息等进行摸查,通过走访了解涉案房屋的拆迁历史和使用现状。据了解,涉案房屋位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的修复范围内,原告要求收回上述房屋,以便于下一步对文物的保护开发,及对周边绿化的改善和提升。周鸿明现场走访后得知,涉案房屋曾因其他项目需要拆迁,部分租户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便搬走,剩下的居民即是当时未同意拆迁的租户,现这部分租户要求进行拆迁补偿后才愿意搬离涉案房屋。另一方面,原告房屋安全管理所称,“还绿于民”工程是公益性的市政工程,拆迁的搬迁费用远不能满足租户拆迁补偿的需求,因此搬迁压力很大。

  在办案现场,周鸿明与各租户沟通,首先做好法律普及和政策解释工作,最终促成了六户租户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达成调解协议,前者同意在指定日期前搬迁。至于无法调解的三件案,在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同意进行另外安置的情况下,周鸿明支持了原告搬迁的诉讼请求。

  这充分发挥了绿色原则的法律解释、指引功能,用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来切实维护人的生存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保障可持续发展。

  

  思考总结,为完善社会治理建言献策

  

  从2015年开始,涉产权式商铺案件不断激增,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从“大沙头市场”到“星辰天街”,从“车耀荟”到最近的“名盛广场”等系列案件。

  以“大沙头市场”系列案件为例,这个场地约600多户业主,该场地格子铺面积小,有些只有1平方米,难以统一使用,因一手承租,二手转租等问题引发诉讼较多。格子铺是产权式商铺的一种典型形式,周鸿明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留意到,不断增多的产权式商铺纠纷已经阻碍了商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总结审判经验,他认为有必要加强产权式商铺的管理。

  于是,他查看了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及文献,总结了此类纠纷的特点及成因,于2018年2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例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商铺分割行为,探索创新产权式商铺的经营模式等等。同时,他以司法建议为基础,整理成调研材料,向上级报送,为政府部门精准决策提供司法智慧。

  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是周鸿明一贯的办案风格,他认为法官不仅要仰望星空,从璀璨的法律星河中寻找公平正义,也要学会脚踏实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立足审判实践为群众排难解纷。

  周鸿明自2012年办案以来审理案件2000余件,年结案数量均在全庭前列,改判率极低。审理的案件中不乏涉军停偿、涉疫情租赁、建设工程、城市更新项目等疑难复杂的案件。

  即使审判工作繁忙,周鸿明也从来没有忘记充实和提高自己,在论文、案例等方面硕果累累。2009年至今,他的论文接连在省、市级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及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获奖,其撰写的案例《滥用诉权的认定——林某某诉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还入选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他的刻苦用功给周围的同事留下了深刻印象。如今,“个人嘉奖”“结案标兵”“个人三等功”等荣誉已经装满他的抽屉,但对于他而言,群众的认可是更高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