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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企业须按证排污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2月06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

  

  据新华社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其中,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便可。据他介绍,根据2020年的统计情况,目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

  同时,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

  刘志全表示,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在排污管理环节,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包括要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刘志全说,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对排污单位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