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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征地补偿款?

法院:“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经认定后,其合法权益应获保护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07日        版次:A08G    栏目:    作者:王楠、林展芬、潘玲娜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楠,通讯员林展芬、潘玲娜报道:三八国际妇女节将至,妇女如何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相关话题引发热议。5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2020年以来生效的妇女权益保护有关案件。其中,一起关于“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纠纷案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邹某出生、生活在沙某村民小组,户口也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处。2006年11月,邹某与城镇居民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沙某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

  2019年1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沙某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故判决沙某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沙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对于“外嫁女”问题,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等部门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在“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