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 |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如何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再次聚焦资本市场领域,带来了《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和《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两份建议。 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近年来,王建军一直为打击欺诈发行力度发声。在他的持续推动之下,去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额度。今年3月,刑法修正案实施,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今年王建军将关注的重点转向了严惩违法背景下,如何着力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他提出,应当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王建军指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一款内容:“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便利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对提升员工归属感、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业绩提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他指出,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目前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的要求,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这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会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为此,王建军建议从两个方面对现行政策作出调整。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另一方面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