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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残,幼女谁来照顾?

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24日        版次:A05G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    作者: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何成辉

  

  小花的父母均有智力障碍,自小花出生开始,照顾她的重担便落在外祖父母身上。外祖父母现逾古稀之年,身体大不如前,照顾小花也越来越力不从心。后来,小花随着外祖父母一起到姨妈潘女士家生活,并在佛山南海读小学。

  2021年,小花就要小升初。当地教育局公布的政策文件有一项规定:非户籍生其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当地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可以政策性借读公办学校。潘女士如果取得小花的监护权,便可顺利让小花读上公办学校。

  于是潘女士便向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事宜。公证员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小花这种情况并不适宜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但公证员为潘女士找到了更好的解决方案:因为小花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自愿放弃监护权,小花又没有成年兄、姐,只要潘女士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得小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就可以成为小花的监护人。

  公证员立即联系潘女士,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见证下,让小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签署放弃小花监护权的文件,排除潘女士作为小花监护人的法律障碍,并草拟《变更监护权同意书》文本让潘女士交给小花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参考并盖章。公证员告知潘女士在民法典生效后找小花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办理。

  2021年2月,潘女士将所有办证资料和法律文件备齐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人公证书。经审查核实无误,公证处第一时间出具监护人公证书给潘女士。

  

  民法典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

  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