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3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3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的基本法规,是监管部门许可、监督的重要依据。工信部拟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参照卷烟规则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全面纳入监管范畴,释放出依法强化电子烟监管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明确监管属性,织密监管法网,提升控烟效能。 电子烟也是烟,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电子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肺部功能。电子烟中的尼古丁会让使用者上瘾,还会对发育中的大脑产生长期影响。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青少年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然而,对电子烟的危害认知一度产生了争议,与电子烟相关的产业链条、协会等一直宣传电子烟不是烟,是卷烟的健康环保替代产品,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有助于戒烟。受这种误导的影响,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放松了对电子烟危害性的警惕,甚至把吸电子烟作为一种时尚,对电子烟好奇、感兴趣、使用电子烟的未成年人曾在前些年持续增长,直到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未成年人电子烟禁令”,情况才有所好转。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参照卷烟对电子烟进行监管,顺应了监管需求,符合监管规律。实际上,去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电子烟”包含在“烟”的范畴之内,在烟草专项监管法规中明确参照卷烟规则监管电子烟,能够实现法律关系的无缝衔接。这一调整也明确界定了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属性,有助于统一社会共识,引导人们认清电子烟的危害性,营造管控电子烟的良性氛围。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在近年来逐渐收紧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我国参照卷烟监管电子烟符合国际监管趋势和控烟趋势。 毕竟,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有限,约束力也有限,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依据不强的问题,产生法律效力低的困惑。通过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的“卷烟”地位和属性,就使“未成年人电子烟禁令”顺理成章地法律化,具有了更强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约束力。 参照卷烟规则监管电子烟,可以全面整合监管依据和标准,划清相关底线和范围,规制相关行为,提升控烟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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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卷烟化”有助提升控烟效能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24日
版次:A07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