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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表决通过,将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

行善者求职求助或享优先 违规募捐者最高罚2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31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3月30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根据条例,广州将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未来在求职、提出困难救助申请等方面,慈善记录良好者或可享优先权。


  给予慈善组织优惠政策


  条例提出,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慈善之城。

  条例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目前,广州市共有慈善组织189家,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条例明确提出,鼓励设立慈善组织,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成立慈善行业组织。

  在培育扶持方面,条例提出,民政部门应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慈善组织还可依规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


  条例对公开募捐特别是联合募捐的程序予以细化,同时增加政府主管部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指导的职责。

  条例特别提出,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

  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最高可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罚款2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