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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停播并跳槽 一主播被判赔10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13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广州一名大学毕业生小娟(化名)与一家公司签约当上了主播,并约定小娟“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否则应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小娟绕开公司私下与公司的合作伙伴接触并“吃野餐”被公司发现。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小娟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等。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解除协议、小娟要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人气主播被签约公司起诉

  

  迦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直播销售产品的公司。2019年1月29日,迦某公司与小娟签订《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签约时,小娟虽大学刚毕业,但已积累不少经验,言称自己从蘑菇街一步步到阿里巴巴,自带人气。双方协议约定:迦某公司为小娟提供第三方平台,小娟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同时获得费用;小娟仅有权在该互动平台上进行直播,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一经迦某公司发现,将追究小娟违约责任,小娟应向迦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等。

  2019年7月8日起,迦某公司开始安排小娟为广州A公司的三角衣柜淘宝店铺进行直播。2020年3月24日,A公司要求小娟到直播间直播,但小娟以“准备回老家养身体备孕生娃”为由提出:“明天不播了,之后我就回老家了”。对此,迦某公司未同意。3月31日,迦某公司与A公司终止了直播合作。A公司在4月2日提出想让小娟当晚为其公司进行直播,迦某公司未同意,但是小娟在4月3日晚开始在A公司进行直播。

  于是,迦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小娟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条款50万元。

  

  法院判定主播违约需赔付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构成、工作时间及保密条款和竞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未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作出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的性质仍为一般的合作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称,虽然双方关于竞业限制及其违约金约定的部分条款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院指出,小娟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擅自绕开迦某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进行接洽并为该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反了双方在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故迦某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与小娟解除合同。小娟是迦某公司的主播之一,其擅自离开该司并前往曾经与迦某公司就网络直播存在合作关系的A公司,使得迦某公司不仅失去了与A公司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也损失了为培养小娟而支出的成本。

  更严重的是,小娟单方违约到其他公司进行直播,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必然导致相关粉丝的转移,并进一步给迦某公司带来更多用户的流失。此外,类似于小娟的违约行为,从长远来看将对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法院判决确认迦某公司与小娟签订的《艺人网络合作协议》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小娟向迦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驳回迦某公司的其他诉求。小娟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