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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去世后房产无人继承 侄女这样做顺利继承房产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14日        版次:A05G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    作者:董柳、王楠、钟章健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钟章健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苏某的父母早故,苏某自己终生未婚且无子女。年老后,他便投奔了其侄女小苏。小苏一直悉心照顾苏某的生活起居,直至他去世。

  苏某生前有两套房产。但是,苏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死亡,连唯一的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了,这意味着苏某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于无法定继承人,苏某遗留下来的房产便成了“无主房产”。

  那么,“无主”房产就真的无主了吗?带着疑问,小苏于2020年年底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继承苏某遗留下的房产。

  经办公证员告诉小苏,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小苏作为苏某的侄女,是可以继承其叔叔的遗产的。她可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

  2021年2月24日,小苏再次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苏某遗产的公证。经办公证员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其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原本“无主”的房产顺利地找到了新主人。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