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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梁杏 年近八旬的周老太太目前在茂名市独居生活。周老太太的配偶易某于去年去世,她既无兄弟姐妹,也无儿无女。自1994年起,她与配偶易某就一直由扶养人江某照顾其起居生活,江某结婚后,其配偶李某也一起照顾他们。 周老太太与江某已认识有20多年,双方的感情胜似亲人,她希望江某夫妇能够为自己养老送终。作为报答,周老太太打算立一份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将她名下的一套房屋遗留给江某夫妇。 近日,在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周老太太来到广东省茂名市正大公证处咨询有关遗嘱的法律问题。 经办公证员根据周老太太及江某夫妇的真实意愿,建议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利。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长,经办公证员建议在协议中设立监督人,以避免协议中处于弱势的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此外,经办公证员还建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老太太与江某夫妇采纳了经办公证员的建议,并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协议约定扶养人江某夫妇照顾遗赠人周老太太的日常生活起居,待其去世后负责火化殡葬等后事。按照协议,遗赠人周老太太在百年后将茂名市某处房屋遗赠给扶养人江某夫妇共同所有,周老太太的其他一切财产也一并遗赠给扶养人所有,其丧葬费等死亡待遇也由扶养人领取。双方并指定由茂名市茂南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本协议的履行。 民法典: 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老年人养老的渠道。本案中,周老太太正是通过与江某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