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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仅一字之差且招牌及外墙上使用图案构图、颜色等基本一致

“太七酸菜鱼”被判赔偿“太二酸菜鱼”3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26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董柳、钟晓丹

     原告的店铺外墙使用的图案及菜单

     被告的店铺外墙使用的图案及菜单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钟晓丹

  

  25日上午,“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太七酸菜鱼”在店铺外墙使用的图案以及在店铺中使用与“太二酸菜鱼”店铺相似装潢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太七酸菜鱼”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太二酸菜鱼”30万元损失。

  “太二酸菜鱼”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太七酸菜鱼”则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为何被认定侵害商标权?

  

  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二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是太二酸菜鱼餐厅(以下简称“太二酸菜鱼”)经营者。

  太二公司发现,天河区石牌太七酸菜鱼店(以下简称“太七酸菜鱼”)在天河北路经营相同业务的酸菜鱼餐馆,认为“太七酸菜鱼”使用了近似品牌标识并仿冒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区法院认为,原告太二公司的商标中,仅“太二”具有识别性,“老坛子酸菜鱼”及“酸菜鱼”均为菜式及食材的描述,不具备特殊性和可识别性,被告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上的“老坛酸菜鱼”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和误认。但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及外墙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太二公司商标的构图、颜色、背景线条、整体风格基本一致,仅在人物头部及身体线条的细节存在区别,两者相似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侵害了原告太二公司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原告太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品牌凭借特定的装修设计风格及相关的图案与文字的使用方式,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形成特定联想,具备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及知名度,属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的特有装潢。而被告太七酸菜鱼的店铺招牌、店内黑白极简装修风格及装饰画形状、菜单、桌上立牌的排版和色调等均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两者视觉效果相似,店铺装饰及营业用具样式等形成的店铺总体装潢效果基本一致,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使用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太七酸菜鱼店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广州太二餐饮公司的“太二酸菜鱼”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太二酸菜鱼餐厅30万元。

  法官指出,被告在其店铺所使用的桌面立牌、纸巾、菜单等明显仿冒原告,主观上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作为餐饮行业必备的经营内容,茶水台的设置方式以及部分菜式并非餐馆特有,其使用不应排除其他经营者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