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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表决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楼盘广告乱用地名或最高罚款1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29日        版次:A07G    栏目: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在广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有哪些要求?28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地名命名要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等。

  根据规定,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严格限制更名。

  在路牌、门牌设置规范方面,规定还指出,道路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规定还要求,广告和招牌中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按照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地名,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字词,违者最高可处以罚款1万元;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违者最高可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