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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未尽提醒义务被罚:

高频执法激活“反食品浪费”动能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5月14日        版次:A07G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然玉

    

  □然玉

  

  近日,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浙江瑞安某火锅店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地一家火锅店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张餐桌旁消费者离开后,桌上、锅内剩余菜量较大。在接受问询时,店主承认经常有客人点餐后没有全部吃完,剩下的菜品基本被直接倒入垃圾桶。店主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或适量点餐。(5月14日新华社)

  前不久,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随着各地执法落地跟进,最近已有数起典型案例曝光。之于此,某些被罚商家直言,“没想到查得这么快”。实际情况是,非但是当事人始料未及,舆论对于这波快速的执法响应,也多多少少有些意外。这其中,固然有以案说法、普法宣教的考虑,但更多的,还是传递出职能部门常态化严查食品浪费的决心。新的法律法规刚刚生效,正是需要在一起起具体的个案办理中,具化效力、树立权威。

  “未提醒消费者防止浪费,浙江一火锅店被处罚”,本案本身并不复杂,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这一案例中,涉事商家店内没有任何反餐饮浪费的相关宣传物或标识,可谓是非常“精准到位”地触犯法条了。

  本案中,执法部门开罚,同样是有理有据、依法办事,“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我们明显可以直观感受到,反食品浪费法的两大典型特征:其一,立法条款事无巨细全覆盖;其二,惩戒手段丰富多样有梯度。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反食品浪费法还规定了,“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严格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等具体指标,精细施为的反食品浪费法,更具现实适用性和引导力。

  从宏观制度设计来说,反食品浪费法,是建构了完善的、可行的治理闭环的。一方面,其主要的约束对象锁定于餐馆等商业机构;另一方面,则指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这种安排,理顺了权责关系,也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能。最近,有关执法过程之所以能迅速开展,恰是得益于此。高频次、有说服力、有公信力的执法样本,对于激活反食品浪费法的现实生命力,对于加速全社会形成自觉反食品浪费的“价值共识”与“行动一致”,是及时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