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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疫情防控硬措施都有法律依据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6月07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侯梦菲、任宣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通讯员 任宣

  

  政府采取的隔离管控措施是否于法有据?个别群众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如何处罚?在流调中撒谎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应如何处理?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当前全省疫情防控中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政府采取严格管控措施于法有据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对部分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作出调整,并采取相应的封闭管理、封控管理等措施,对离穗出省也增加了出行管理要求。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此外,决定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当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隐瞒病史将面临追责和失信惩戒

  

  夏季来临,个别低风险地区的居民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这次广州市荔湾区“又一间茶点轩”一名服务员就是因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对此,决定规定,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对于在流调中隐瞒病史等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相应规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决定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配合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是法定义务

  

  目前,广州、佛山部分区域已经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若有个别群众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应如何处理?决定规定了个人服从、配合防控工作的义务,并规定了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备受关注的“黄码”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认为,出示健康码是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一种,广大群众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指引做好核酸检测等工作。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坚持依法防控,提高防控措施的精准度,在确保疫情防控有效及时的前提下,力争最小限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近期,有社交媒体流传“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外籍人员带病逃脱”的谣言,警方依法刑拘涉嫌的谣言编造者。对此,决定也明确规定,对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