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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7月1日起实施

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可在医院办理待遇认定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6月23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陈辉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报道: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将于7月1日实施,对患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变更、就医管理均作出新的规定,可省去参保群众在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之间往返奔波之苦。

  《规程》的亮点之一就是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结合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权限下放至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时,经参保人同意,可一并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省去参保群众在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之间往返奔波之苦。另外,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规定本规程实施前已取得相应门特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重新确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

  据介绍,在待遇认定方面,根据《规程》,参保人员罹患门诊病种范围的疾病,应向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经该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接诊医师诊断,符合相应门特病种准入标准的,填写门特待遇认定申请表后,提交接诊医生所在科室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复核,再由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待遇续期方面,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参保人员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未办理续期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时,经参保人同意,可一并办理定点就医手续。参保人不同意定点或按统筹区规定还可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给参保人员,作为该参保人员到其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该门特病种定点就医医院的办理凭证。

  参保人员选定门特定点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院的,应向经办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变更申请,经办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