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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通过

重点排污单位应设环保管理机构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6月30日        版次:A15G    栏目:牢记嘱托 筑梦湾区    作者:李天军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天军报道:6月29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为了突出生态修复的重要性,《条例》“保护和修复”一章,充实了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为了提高相关标准的执行效力,《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团体标准。

  为了突出生态修复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条例》专门设置了“生态修复”一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组织实施整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并要求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与围填海工程同步实施。

  国家在污染防治方面已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条例》根据深圳实际,对需要通过特区法规调整的、亟需规范的、需要为配套规章文件提供法律依据的内容作出创新、变通、细化和补充规定。

  如强化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针对上位法尚未明确规定且本市亟需规范的内容,补充细化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其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建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在环保监管实践中,有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提出,建议允许由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自行协商特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将污水直接由排污企业排放至污水处理企业,在确保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据此,《条例》建立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对可以由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协商提高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形予以明确,并对合同签订、办理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等事宜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此项制度的规范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