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人脸识别自从应用于社会生活之后,相关争议就从未平息过。比如有小区擅自安装“刷脸”门禁系统,有售楼部为了商业目的,擅自采集储存人脸信息等等。 由于没有成熟的法规,此前个别案例的判处难以起到示范作用。如今《规定》为人脸识别应用提供了法律遵循。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相信以后这一领域内扯皮的事将大大减少。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人脸分析等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也强调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比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等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个人让渡部分隐私,这也是学界认同的立场。 整体来说,《规定》对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新技术,近些年广泛应用于各种生活场景。有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只有人在使用技术时才出现价值问题。但学者胡泳指出,“技术绝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中立,因为它是有方向性的,它通过增加选择或者改变过程而指向某种特定的方向”。“技术是其创造者的偏见和目标的反映,技术的使用可以带来特定的目的。如果我们要在信息时代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限于篇幅,我无法大段去复制胡泳的宏论。狗尾续貂地接一句,如果我们要在信息时代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确实很需要法律登场,去对偏见和方向做出必要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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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的方向作必要矫正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02日
版次:A01G
栏目:街谈巷议
作者:林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