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近日,三名河北唐山女子在秦皇岛旅游期间陷入海沟,一名17岁男孩和朋友进行施救,三名女子获救,男孩不幸遇难。三名女子被救后,对施救者家属态度冷漠,其中一女孩,回复网友“求他救了?”“他没了他活该”,引发众多网友的愤怒。8月10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韩兴博追悼会9日在秦皇岛举行,三位被救女孩及其家属到场,三位女孩在追悼会上曾哭泣着向韩兴博父亲跪谢。 从媒体报道信息来看,三名被救女孩,虽已通过“跪谢”的方式,对自己此前的错误言行表示歉意,但这起被救者对见义勇为施救者不仅不心怀感激、知恩图报,反而一度恶语相向、以怨报德的事件,无疑让人心寒齿冷,难以气平。 “知恩图报”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也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良知所在。更何况,遇难男孩之于三名女子的是“救命之恩”。被救女子在事后,非但不“涌泉相报”,还以“求他救了”“他没了他活该”等恶语相加,无疑让人愤懑。 如何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除了在伦理道德上加以谴责之外,笔者以为,更关键的还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这种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见义勇为行为,能否“知恩图报”,一般而言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但法律层面的法治,与道德层面的德治,并不是完全界限分明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不乏体现。如依据民法典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同样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这也就是说,在受到他人见义勇为行为恩惠情况下,作为受益人,对于施救人“给予适当补偿”,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不仅是一种纯粹的道德义务,也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或者说,见义勇为行为,固然确实是一种无私无偿、非法定义务性质的道德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无偿接受这种行为的救助,而没有任何适当补偿的法律义务。 如果受到他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施救后,受益人事后不仅拒绝承担相应的“适当补偿”或“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等义务,甚至反过来以怨报德、恶语相向,那不仅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惩戒。如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在像上述事件中,被救女孩“求他救了”“他没了他活该”等恶语,不仅“很缺德”,也涉嫌构成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一种羞辱、污蔑,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公然侮辱他人”。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各种见义勇为行为,所救助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人恶语相向侮辱污蔑见义勇为的做法,所严重伤害的,不止是见义勇为者本人,还有社会公序良俗、正气本身。 只有让那些失德者“知敬畏、存戒惧”,才能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这不仅有利于有效弘扬见义勇为这一社会公序良俗,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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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17岁男孩为救3女孩遇难:
被救女孩恶语相向,也要严肃惩戒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11日
版次:A06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