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信息,在网络引发关注。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告诉媒体,《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目前,邓玲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8月12日红星新闻) 以真实人物为原型改编电影,必须经过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在著作权领域,原型人物的故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法禁止他人根据新闻报道等内容改编成影视剧。《操场》团队未获授权将轰动一时的“操场埋尸案”改编成电影并不违法。 原型人物的故事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对此,《民法典》《电影产业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中有相关规定。换言之,未获授权可以改编,但不能任意改编,一旦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制片方等有关方面要承担相应责任。 邓世平亲属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根据“操场埋尸案”拍电影,不可能简单照搬原型故事,艺术加工必不可少,比如增加一定的虚构情节,否则电影就失去了存在价值。但是,如果改编的尺度过大,则有可能导致原型人物的名誉或社会评价遭到贬损,让原型人物或已故原型人物的亲属,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事实上,因改编尺度过大引发原型人物或其亲属不满的现象并不鲜见。2014年,以“打拐”为主题的电影《亲爱的》上映后,女主人公的原型高永侠因不满影片中虚构的“向记者下跪”“陪睡”等情节,一度向剧组讨要名誉权。尽管《亲爱的》在片尾中注明了“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随后,导演陈可辛公开致歉。2018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也出现了类似争议,主人公的原型陆勇曾在微博上发声明吐槽名誉受损。 电影《操场》尚未开机,剧本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否会受到侵犯,目前还无从判断,只有电影上映后,才能揭晓。此时,原型人物亲属委托律师处理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把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对《操场》团队来说未尝不是好事。 显而易见,相较于事后弥补,事先获得亲属授权无疑是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况且,有了授权,可以获得第一手案件资料,有助于塑造更丰满的人物形象。现实中,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制片方通常会取得当事人或其亲属的授权许可。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未雨绸缪。邓世平一家为了正义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将其故事改编成电影更需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把“操场埋尸案”搬上银幕,并非像少数网友所说“吃人血馒头”,恰恰相反,这可以成为一件好事:通过改编电影,既生动诠释“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的法治信念,又彰显新时代国家除恶务尽的决心和力量。文艺创作就应紧扣时代脉搏,承担时代使命,聆听时代声音,勇于回答时代课题。好事就要办好,别埋下侵权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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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 获得授权是最优选择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13日
版次:A06
栏目:今日论衡之拍案说法
作者: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