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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担保贷款案银行需担责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19日        版次:A06G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何勇

  

  □何 勇

  

  如果不是因转账发现存款被冻结,张中笛还不知自己被卷入了一起8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4月16日,张中笛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认定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她说自己对这笔贷款担保根本不知情,也不认识被担保人,更没到银行签字做过担保,而担保手续中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更是谜。放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认为,张中笛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手续齐全,证明其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司法鉴定部门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结论是签名笔迹和指纹与张中笛不符。(8月18日《新京报》)

  这类假担保贷款案其实并非个例,涉案的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另外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存在“假担保”现象。而且,近年来,这类冒名担保贷款案件在各地发生过很多起。

  实际上,法律法规对银行放贷的程序以及对担保人(保证人)的资质审查有明确且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中央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进一步细化规定,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显而易见,“被担保贷款”案件的发生,主要责任在放贷银行,而不是遭到冒名的“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在“被担保贷款”案件中属于受害人。因为这是放贷银行办理放贷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让人可以轻易冒充他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沦为一道形同虚设的程序。

  避免普通人莫名“被担保”,就要求“被担保贷款”案件的处理不能止于消除“被担保人”的不良贷款担保记录,关键是要让银行负起责任。

  一方面,涉事银行要承担民事责任,对“被担保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另一方面,对“被担保贷款”案进行倒查,既要追究银行的失察之责,还要对冒充他人签名者以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追责,提高“被担保贷款”案的违法犯罪成本。另外,银行要完善担保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堵住漏洞,全程录像应当成为办理业务的一种标配,也方便出事后倒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