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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被废止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9月27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

  据新华社电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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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社会抚养费之前违规生育三孩

  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处理

  

  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在国家取消社会抚养费之前违规生育三孩的,是否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今后生育四孩以上者是否要受处罚?今年7月21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接受记者提问时对此进行了解答:对之前违规生育三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对生育四孩及以上的,从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没有规定有关制约和处罚措施、条款。”该负责人说。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