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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将终身追责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09日        版次:A03G    栏目:    作者:唐珩

  羊城晚报讯 记者唐珩报道: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规定》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听取各方意见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以上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规定》提出,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此外,《规定》指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规定》还提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机关违反《规定》行政首长被追责

  

  《规定》还明确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的相关职责。根据《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