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审议通过

全年累计医疗费超3.6万元 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或超七成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12日        版次:A09    栏目:    作者:李焕坤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近日,15届157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社会医保办法》)《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大病医保办法》)。“两个办法”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同时调整了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比例。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社会医保办法》重点修订了2022年1月1日起部分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40%比例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5%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其他居民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根据《大病医保办法》,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