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非营利性、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不得被社会组织和个人控制,这些“组合拳”所指,是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属性。各地也不能再以产业化思路,来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而要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 对于《实施条例》的落实,舆论普遍关注两点。其一,随着《实施条例》的实施,“公参民”(包括公办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以及利用国有资源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退出,怎么保障义务教育资源?其二,在严格进行分类管理的新时代,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发展义务教育中,将扮演什么新角色? 按照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要求,未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规模(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清理所有“公参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求由公办学校或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必须回归公办,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但这些民办学校转公,就意味着不再按民办收费,这需要地方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补上这部分经费缺口。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清理“公参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很难顺利实施。事实上,早在本世纪初,有地方就提出要清理“公参民”学校,但由于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加之一些地方政府想以“公参民”方式,快速建设名校,这一问题一直遗留至今。 严控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规模,还意味着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功能减弱。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是通过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来解决义务教育资源保障问题,但随之也出现教育产业化、民办学校收费高、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制造择校焦虑等问题。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非营利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录取,也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有新的功能定位。 有一些人质疑,既然不再需要民办教育“补充”义务教育资源,那为何义务教育阶段还保留民办学校?除了“补充”功能外,民办学校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学校办学竞争,给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教育选择,由此提高受教育者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因此,在分类管理新时代,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扮演的角色是探索多元办学模式,满足不同受教育者需求。必须注意的是,就是推进学校办学改革,倡导个性化办学,公办学校办学模式,也不可能满足所有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 严格说来,“民办”在分类管理时代,对于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说,不是“举办者属性”,而是“办学方式”。因为非营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可获得生均拨款(在发达国家,不少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也是由财政保障),国家发展民办教育,不是减轻财政压力,而是办更好的教育。甚至可以是公办学校,委托民办机构办学、进行管理。这和以前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公参民”说到底,还是靠办教育赚钱,存在把教育作为生意的问题,而非营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要从投资教育心态转向做教育慈善心态,要从以前抢生源“掐尖”变为认真探索教学改革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在发展优质均衡义务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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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有新的功能定位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13日
版次:A09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