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召开,专家表示:

对在用不合规电动自行车设三年过渡期必要且可行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15日        版次:A05    栏目:    作者:王楠、郭思琦

     一名市民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拦下(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王楠 郭思琦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有了新进展!14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分析;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看点1

  实行登记制度,驾驶人应满16周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登记。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听证专家观点】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教授、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

  登记上牌应当是实现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但要明确该登记制度创设的法律意义是否在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许可赋权,与某些单位内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登记有何不同,避免限制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登记上牌。

  

  看点2

  对不合规车辆最长设三年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可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

  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听证专家观点】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教授、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

  对相关规范实施前在用超标电动车辆使用过渡期制度的创设,是基于现实的合理考量。对电动自行车立法规制已经滞后,如何做到保障安全、兼顾便利的前提下,实现规范管理、协同共治,有待多方合作探索。鉴于当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已覆盖城乡各领域,淘汰超标车辆难以一步到位。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生命周期特征,创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有个缓冲期,确有必要。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副秘书长巫立东:

  过渡期设置两年到三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电动自行车较核心的部件,就是电池。如果是铅酸电池的话,寿命一般是一年多。而锂电池的话,可能三到五年。如果说以往的产品质量较差,又过了三年的话,你不去换掉,实际上风险是较高的。

  

  看点3

  违法行为或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醉酒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属单位。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隐患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曝光。企业和个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听证专家观点】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副秘书长巫立东:

  有必要。对屡教不改者或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王学堂:

  针对将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我认为其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因为骑电动自行车的人相当多是妇女、老人等群体,这些群体对于信用的需求度相对低;而对信用需求度相对高一些的人,比如白领群体,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频率可能较低。

  

  【关注】

  骑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浏览手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1.5米。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在非机动车道内时速超过15公里;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