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广东省内跨市住院医保结算明年起按就医地支付方式执行

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22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陈辉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通讯员粤医保报道: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出《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目录结算,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通知》明确,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跨市就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市支付方式执行,月度预结算按照就医市规定的比例预拨付。就医市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单独清算。就医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清算所涉及的病种分值、分值单价、医院系数等按照就医市同一清算年度数据执行。就医市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按照就医市的支付方式执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等其他清算规则同步按照就医市规则执行。各参保市对相应定点医药机构全年应支付金额,根据就医市该定点医药机构的清算费用结果以及各参保市在该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记账费用占比确定。

  《通知》明确,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参保市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出跨市就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时,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省内跨市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为省内跨市就医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省内跨市参保人员住院押金,不得超过本地参保人员标准,不得收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