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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审议通过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需在销售现场公示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03日        版次:A09G    栏目:    作者:李焕坤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11月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简化电力工程相关审批事项、明确电网建设征收补偿相关内容、提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要求、新增电力设施迁改相关要求、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的相关情况。《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行办理,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规定》提出,广州要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可根据广州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用地建议和每年度新增配变台区用地建议;按程序审定形成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为消除安全隐患,《规定》明确,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供电企业应负责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进行修剪、迁移或砍伐,并与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

  《规定》还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