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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出台举报医保骗保奖励细则,现正征求意见中

举报骗保最高或获奖10万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11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陈辉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报道:举报医保骗保,最高或奖励10万元,(原)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更高!记者今早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起草了《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广东省首次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出台奖励细则,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11月19日前通过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举报人如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将以上奖励比例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举报了以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的:如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的:如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