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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朋友出车祸 “后生仔”被告上法庭

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法院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11日        版次:A08G    栏目:城案    作者:董柳、张豪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张豪 通讯员 关慧怡 陈颖宜

  

  生活中,亲友同事间“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广州增城区法院10日通报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法院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搭便车”出事故

  好友对簿公堂

  

  去年8月12日,赖某驾驶黄某的轿车搭载好友黄某、黎某和王某行驶至256省道增城区小楼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导致黄某、黎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赖某负全责,各方对此均无异议。随后,黎某被送至增城区某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并进行了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事故发生两天后,由于身体不适加剧,黎某自行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10天后出院,医生建议其全休三个月,1年后需回院拆除内固定。今年1月19日,黎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赖某、车辆所有权人黄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其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计64305.63元。

  

  认定“好意同乘”

  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庭审中,赖某(被告)显得有些无奈,表示自己也是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好友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黎某(原告)等人,没想到因此闹上法庭。赖某称,在汽车行使的过程中,黎某在后排睡觉,并未系好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故赖某认为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原告对其乘车时未系安全带以及赖某无偿搭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车辆所有权人黄某对赖某无偿帮忙开车的事实并无异议,并称双方在交警处已达成协议,超过乘客险一万元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赖某承担。保险公司则称乘客险一万元已经赔付到位,原告的其他损失诉保险公司属于主体诉求错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故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驾驶人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自负30%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因此,原告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自负次要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黎某各项损失共48405.63元。增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黎某33883.94元(48405.63元×70%),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赖某应赔偿黎某23883.9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的责任

  民法典有明确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12日,被侵权人于2021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好意同乘”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好意同乘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法官说,“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民法典实施后,对“好意同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生活中因“搭便车”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更加有效地保护群众的热心肠,助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