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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售出的“空置房”需要交物业费吗?

法院判决: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11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董柳、陈昕宜、方静娜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陈昕宜、方静娜报道:房屋还未卖出,开发商就被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呢?近日,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对一件开发商交纳“空置房”物业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蕉岭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3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日,梅州市蕉岭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梅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1月1日,双方续签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同年2月26日,该小区新一任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提前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原告认为,在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蕉岭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开发商,应交纳未售出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逾期违约金共6.66万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向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交付期限,其无需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的建设单位,负有对未售出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综合考虑原告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20年至2021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3.38万元。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鉴于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被告已将该小区全部地下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被告并非地下车库的使用人,故原告提出被告向其支付地下车库公共照明电费、管理费等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告主张被告交纳逾期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因此,不论房屋空置与否,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