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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裁定

当事人通过三年免责考察期或可免除剩余债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11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林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近日,深圳中院将一份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深圳市民呼某手中,宣告其破产。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诞生的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坚持还债至今,但仍负债100多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鉴于自己资不抵债的状况,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管理人认为,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据此,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三年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后,全国瞩目。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此次清算程序我国境内首案的裁定,为个人破产案件裁判规则树立了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