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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进一步保障学校安全

学校应当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灾害天气不得强制学生离校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24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记者 张璐瑶

  

  校园安全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广州将如何立法保障学校安全?11月23日,《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二审。记者留意到,与一审相比,草案修改稿在校车安全、教职工从业禁止、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做了调整。

  

  对校车偏航情况

  实时预警

  

  学校有哪些安全教育职责?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应将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纳入校本培训和教育教学计划,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审议中,有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就校车安全管理提出意见,为此,草案修改稿作了相应修改。其中明确,校车应当统一安装实时监控车辆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以及车载人员等的装置,并与全市统一的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况、偏航实时预警。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学校应当制定并实行门卫制度,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对外来人员进行入校登记,查验出入学校的物品,禁止未经同意的人员进入校园。门卫值班室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配齐安防器械。学校应当安排保安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上放学期间,安排至少两名保安员在学校门口执勤。同时,学校应当安装与110接警平台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证该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任何人不得围堵校门

  

  怎样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草案修改稿在教职工从业禁止方面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招录对象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上述查询服务。如发现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时解聘。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强制报告制度,细化了强制报告情形。其中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具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就防止校闹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纠纷,不得围堵校门、威胁或者殴打教师、散播虚假信息等,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幼儿出入校园

  学校应与监护人交接

  

  校门外的安全应如何保障?有意见提出,有些家长上下班时间与校门开放时间不符,确需在校门开放之前将学生送入学校或在校门关闭之后将学生留在学校,如学校拒绝学生入校或留校的情况,会将学生置于更复杂的校外环境中。

  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学生出入校要求做了调整,如幼儿和一、二年级小学生出入校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与学校交接;三年级及以上小学生、中学生在非放学时间出校园,应当持学校签署的放行条;学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针对灾害性天气下上放学制度,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应当根据市气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灾害性天气延迟上放学指引,作出停课或者延迟上放学时间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后,学校应当允许学生进入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离开学校,并提供必要的避险场所。

  对于课外托管安全保障,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引入校外机构进入校园提供托管、培训等服务的,应当与校外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监督。校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预防并制止有关人员实施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