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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如何保护?专家大咖齐聚 共议维权难点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25日        版次:A15    栏目:    作者:沈钊

     众多专家、法务和律师在现场

  

  文/沈钊  图/受访者提供

  

  2021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开局起步元年,中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迈向新的征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及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标识也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存在方式,这对传统的商标权保护模式形成了不小的冲击,给商标权人以及与商标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11月23日,广东商标协会联合广东商标品牌研究院、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广州共同举办了“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保护与维权沙龙”,旨在围绕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企业品牌保护策略等问题进行分享。

  

  商标侵权多样化

  专家:应正确认识“商标混淆”

  

  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特别是知名商标,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社会的资源和财富。

  在11月23日举办的沙龙上,来自广东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互联网企业法务以及知识产权律师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互联网行业商标侵权维权保护新思路。广东商标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单立凡表示,举行商标品牌沙龙活动,是创新商标品牌培训形式,高度聚焦商标品牌侵权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富有成效的研讨交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品牌侵权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维权任务任重道远,协会要聚集社会各种资源,积极提高专业服务效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永红表示,面对商标侵权这种多样化的形式,首先要正确认识商标正向混淆以及反向混淆的情形。关永红以香奈儿与华为商标纠纷、“AUPU”案等举例,梳理归纳了司法实践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考量因素,他指出,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若使用行为没有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没有产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则不构成商标侵权。“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关永红表示,在隔离状态下对商标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并且应当考虑请求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故对于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采取弱保护模式。

  

  侵权判断更复杂

  专家:应注重实际情况

  

  “互联网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商品或服务,导致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区分边界模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顾问邱永清表示,网络环境下的混淆使用情形愈来愈多,同时商标借助网络表现出的使用形式多样化,让商标侵权判断更加复杂。

  数据也显示,商标权属纠纷案件在近几年更加频发。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梳理数据显示,中国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数量自2016年起增长速率大大提高,从2016年328件增长至2020年1340件。这意味着对商标权属的保护正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邱永清表示,网络经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多个群组的特性,故在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应当重点考察该主体所提供的具体经营业务的法律性质。若被诉侵权行为无法起到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只有使保护范围、强度与创新贡献相适应、相匹配,才能真正激励创新、鼓励创造,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互联网直播

  为商标保护带来新考验

  

  值得一提的是,虎牙直播、广州恒成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当天举办的沙龙提供了直播支持。而互联网直播也恰巧是商标保护在新时期下的部分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

  对此,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及政府事务总监叶意就网络直播的跨类保护与侵权认定进行了分享。叶意表示,与传统销售及营销行为不同,网络直播业务包括直播销售业务、直播推销业务、直播技术提供业务等多种形式。同一直播活动中可能涉及一个或多个业务,其行为内容也直接影响相关业务的商标类目选择。网络经营者应当着眼于业务活动的实际使用范围,在品牌保护规划时考虑跨类保护。

  叶意以全球购骑士卡诉花卷云不正当竞争以及虎牙直播商标案为例阐明了其观点。叶意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业务正在逐步摆脱传统业务的开展基础,成为一种新兴、独立的业务形式,与传统服务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稀释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因此,在判断网络服务与线下传统服务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更为谨慎。

  本次活动对于探索企业如何树立品牌意识,利用商标在互联网领域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品牌效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