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与他人发生的不是卖淫嫖娼式的性关系,该如何论处?
“明知有艾滋病而去卖淫嫖娼,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定传播性病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说,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决的刘某华传播性病罪案中,2020年1月7日,时年53岁的刘某华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荔湾区江畔一巷某号某房,与卖淫女王某某进行性交易。同年1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华再次去到上述地址,准备与卖淫女王某某进行性交易时,当场被民警抓获。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伟东律师表示,对于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刑法层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大体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罪名:
第一,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属于刑法中的“严重性病”,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伤”,故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时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希望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便被害人没有患上艾滋病,也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行为人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然通过各种手段与不特定人发生性关系以传播病毒,则该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