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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双方都不承认责任,交警能否扣车?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14日        版次:A05    栏目:法律公益诊所    作者:董柳、丰西西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丰西西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咨询人:市民jacky

  

  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承认责任或者对交警认定的责任不服,交警能不能扣车,依据是什么呢?交警说如果不承认责任划分就要扣双方的车然后看监控,如果这样扣车又依据什么?

  

  解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王学堂

  

  关于第一个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但不能随意化。赋予交警扣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一是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第三十九条:“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上述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扣车的职权,但与此同时,公权力的行使有边界和限制,有权不能滥用,这是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所决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交警的法定职权,要遵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以“扣车”作为强迫双方当事人认同责任划分的手段,否则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看监控是警察的权力,该权力行使也不能以双方当事人是不是承认责任划分为依据,行政执法要遵循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不能轻信当事人的话,更不能以当事人不承认就扣车作为威胁。

  目前,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作不老实、不听话、不服从执法的理由,不但不认真听取陈述和辩解,反而以对方一申辩就扣车相威胁,这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