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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 要求退回留学服务费?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1月03日        版次:A03    栏目:法律公益诊所    作者:董柳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咨询人

  L某

  

  我妻子于2018年下半年与广州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儿子办理去新西兰留学中介事宜,全额交了5.5万元服务费。其后儿子准备外语雅思学习培训,准备第二年考试。但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此事无法继续,时至今日全球疫情还未消退,出国风险极高,遥遥无期。我们与这家公司协商善后事宜,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部分款项,但该公司只同意退百分之三十款额,即1.65万元。我妻子认为,此事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非己方违约,对退款额不认同。请问,此事能否主张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要求退款?谢谢!

  

  解答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委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副主任官金福律师

  

  对于咨询人提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全额退款的问题,由于没有看到完整的协议内容,以及不清楚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现仅以咨询人提供的线索作如下回答:

  关于疫情期间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案件的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规定: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现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由于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减免责任的,不予支持。

  根据咨询人的陈述,双方的协议是在2018年下半年签订的,咨询人主张在2020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咨询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于咨询人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应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公司在签订协议后的2018年、2019年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咨询人要求全额退还费用,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双方应根据该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协商确定一个退款的比例,如果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