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上,在“陈世峰案”中,无论江歌,江秋莲还是刘暖曦,都是无争议的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刘暖曦还是“陈世峰案”的证人。江歌或刘暖曦,都不应成为受害人。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刘暖曦的赔偿责任,是因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居所门外最终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 为了说明这一责任的成立,一审法院还引情理入裁判文书,详细释疑。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当然,法院在认定刘暖曦于案发时具有“明显过错”的同时,也确认刘某某对江秋莲主张的各种损失仅负部分责任。江秋莲索赔207万元,法院查明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酌情支持49.6万元。而法院判赔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的则是刘暖曦在事发后对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带来情感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江歌受害案”最大的赔偿主体仍是行凶者,而不是未如实告知、提醒和案发时未开门的另一个受害人。刘暖曦应为其不当行为负责,行凶者也正在异国为其暴行服刑。江秋莲诉刘暖曦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要为“江歌案”画上句号,而更在于以司法裁判认可了“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的美德,褒扬了无私帮助他人的价值,肯定了因救助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救济的法理与情理。 赔偿总有价,施救比金坚。逝者已逝,愿生者坚强,良善之行仍络绎于途。 (作者是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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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总有价 施救比金坚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1月11日
版次:A04G
栏目:专家说法
作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