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15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生效。为庆祝《安排》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当天下午联合举办内地与香港司法法律规则衔接高峰论坛。 参加论坛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了《安排》的背景、重点内容和亮点。她表示,适用《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4类、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2类。也即:绝大部分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能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适用《安排》的14类内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抚养纠纷案件 ●扶养纠纷案件 (限于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监护权纠纷案件 (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案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落地实施】 多数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纳入《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安排》。司艳丽在解读《安排》时说,《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同时在两地生效,其中,《安排》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落地实施,在香港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落地实施(详见本报2月15日A3版报道)。 司艳丽在介绍《安排》的重点内容时说,适用《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案件为基础,共14类,“当事人就内地法院作出的这14类案件判决,可以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适用《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12类,当事人就香港法院作出的这12类案件判令,可以申请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 “大家可以看到,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基本都纳入了《安排》的范围。对比内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共有17大类婚姻家庭纠纷,《安排》只列入了14类,那么,没有纳入《安排》的剩余三大类纠纷怎么办?”司艳丽说,未纳入《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个原则,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可依据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对于2019年签署的这个框架安排,香港也在积极推进本地立法。 第二个原则,对于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成年人监护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既不适用《安排》,也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可按照个案协助的原则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灵活务实】 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更广泛协助 司艳丽介绍,在磋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双方并未囿于现有法律规定,而是立足两地实践需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更广泛的协助。她举例说,《安排》签署前,依据香港法律规定,香港法院仅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的离婚令和赡养令;内地法院也仅仅是通过个案方式认可香港的离婚令,且仅限于认可离婚判令中有关离婚的效力,不认可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安排》签署后,两地同属婚姻家事范畴的案件均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不限于身份关系的认可,包括认可和执行财产判项;不限于诉讼离婚,将协议离婚也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安排》的另一大亮点是坚持灵活务实的原则。司艳丽说,“比如,对于有关财产的处理,内地法院往往会判决该财产归夫妻某一方‘所有’,而依据香港法律规定,香港法院则在命令中表述为‘命令婚姻的一方须将指明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或为该子女的利益而转让给在命令中指明的人……’,所以《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此外,《安排》坚持求同存异、充分尊重的原则。司艳丽介绍,比如,基于普通法“最终及不可推翻的理念”,“终审判决”在两地法律中差异较大。为此,《安排》第二条将认可和执行的对象界定为“生效判决”,取代2006年有关安排中“终审判决”的表述。并且,对于何谓“生效判决”,依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来判断。“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对方法律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可以更大范围相互认可和执行。”司艳丽说。 【注意】 香港仅认可内地离婚证上载明“离婚”身份关系的效力 论坛上,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署理副法律政策专员冯美凤介绍了当天起实施、由特区政府制定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她说,上述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在香港登记和强制执行内地判决、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便利在内地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其中,关于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冯美凤特别指出,香港法院仅认可内地离婚证上载明的“离婚”这一身份关系的效力,不涉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处分所达成协议的认可与执行。 【深圳法院】 迄今受理的申请认可中香港离婚判决占比最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朱萍介绍,基于香港和深圳的地缘关系,深圳法院2017年至2021年共受理各类涉港司法协助案件549宗,其中:接受香港法院委托送达和取证案件519宗、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判决案件21宗、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商事判决案件3宗、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6宗。 “我们受理的涉港司法互助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数量较少、申请认可香港离婚判决的比重最高(84%)、所有司法互助案件中除因法定事由或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以外,法院均依法予以支持。”朱萍说,这说明婚姻关系作为重要的人身关系在两地民生中占据重要地位,《安排》达成并生效是民心所盼。 朱萍介绍,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程序有两步:第一步是审查程序,指由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经内地法院审查后获得一份准许认可和执行的裁定。第二步是执行程序,当事人根据认可和执行的生效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香港判决。对于无执行内容的香港判决,只需要第一步审查程序。 “2017年至2021年深圳中院审结17宗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中,有5宗是因管辖权问题而被驳回申请。”朱萍说,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一家法院申请。 她说,内地法院对于香港法院判决的审查标准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判决是否生效、对方当事人是否得到被通知及平等辩论机会、判决是否与生效判决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欺诈、判决是否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朱萍说,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时还需注意:一是要按照规定注意申请的时限。二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得的香港法院判决不会得到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也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并且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还会因为虚假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内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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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14类 香港12类 婚姻家事案件判决互认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2月16日
版次:A0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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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