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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道路被侵占 居民怎么维权?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2月28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侯梦菲、董柳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董柳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咨询人 黄某婷

  

  居民社区当中的公共道路被占了,如果起诉要求恢复原状的话,谁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是谁?

  

  解答人 王学堂(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会员,广东省行政法委员会委员)

  

  对于咨询人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1.业主有权制止侵占居民社区公共道路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侵占居民社区内的公共道路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前款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因此,对侵占居民社区当中的公共道路的违法行为,包括黄小姐在内的业主是有权制止的。这是公民的正当维权,应当予以褒奖和鼓励。

  2.可委托业委会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作为个体业主的黄小姐是无权起诉的,但其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联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

  3.个体业主可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黄小姐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的综合执法局)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4.个体业主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

  对上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黄小姐个人可以对上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则统一设置了两个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

  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也是如此。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