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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急着救人致保险公司拒赔

广东高院:“生命至上”应鼓励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3月05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董柳、林晔晗、汪育玲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林晔晗、汪育玲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在谢某梅与郑某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交通肇事者郑某成积极抢救伤员导致未标明事故现场车辆位置、伤员位置等信息,引发保险公司拒赔。法院通过该案的判决,明确鼓励交通肇事者积极救治伤员,在司法领域传递“生命至上”理念。

  2017年1月8日,郑某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同乘人员谢某梅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成及时停车并致电120急救中心。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某成驾驶肇事机动车送谢某梅就医,送医途中电话报告交警,并在安顿好谢某梅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但在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驾驶操作不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涉案的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后来,谢某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即涉案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原因是驾驶操作不当,故郑某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亦未增加郑某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抢救伤员义务维护的是生命价值,其他义务的履行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前者显然重于后者。因此,对郑某成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应给予鼓励,其在移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的过失显著轻微且未导致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当增加,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既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彰显司法的伦理价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6万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为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变动现场时因疏忽未标明位置且该疏忽并未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不当增加,保险人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彰显司法伦理价值。人民法院从立法目的、生命至上理念出发,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使保险合同履行结果更加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他案例

  

  企业辞退不诚信求职员工获法院支持

  

  代某毕业于湖南某外语电脑专修学院,但在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其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专业为外贸英语本科,曾在佛山某公司带领32个团队,业绩为3亿元。入职后不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的工作能力、表现和业绩不符合求职要求为由,连续两次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后某科技公司在学信网核实发现没有代某的学历资料,经电话向佛山某公司核实还得知代某仅为业务员。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招聘的职位为外贸部经理,在不了解应聘者情况下,毕业院校及学历等信息对其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代某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真实教育背景不一致,且工作经历亦有不实之处,足以误导某科技公司的招聘行为。代某入职后的工作情况也表明,其确实无法胜任该职位。因此,代某以欺诈手段与某科技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科技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实践中,求职者的学位、学历和工作经历往往是用人单位给其安排职务和支付薪金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本案认定劳动者以虚假求职信息误导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向社会传递了诚信求职理念,维护了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

  (董柳 林晔晗 汪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