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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7月起施行

超百米民用建筑

应组建专职消防队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3月30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侯梦菲、任宣

  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通讯员任宣报道:实施12年后,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再次迎来修订。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从11个方面明确政府消防责任清单


  广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城镇化率高,“高低大化”(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场所多,“大火巨灾”“小火亡人”和新兴火灾风险交织,基层消防治理难度大、任务重。本次修法,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在依法落实政府责任方面,《实施办法》从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11个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清单”,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在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实施办法》分别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施工相关单位等规定了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突出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在加强基层消防综合治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增加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的倒查追责。


  细化出租建筑物或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亿辆,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等问题,滋生大量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问题较为普遍。

  对此,《实施办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经济发展水平高,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房屋租赁市场庞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从广东省2021年火灾形势看,最突出的火灾亡人风险,主要集中在居住类场所,这类火灾亡人占比78%。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考虑到出租人包括产权单位和个人,个人出租人只对其所有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负有管理义务。同时,《实施办法》增加规定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等的特点,《实施条例》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